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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7 11:59:01 来源:http://www.gxtlgc.com 分类:行业动态 次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9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厅决定将“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等13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现将13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审批的方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的方案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准的方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临时用地审批的方案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的方案

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的方案

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方案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重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的方案

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的方案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审批的方案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的方案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的方案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探矿权年检的方案

1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25日   


(联系人:张金霞   联系电话:0771-5388213)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的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3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的;

(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不超过0.3公顷的。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审批;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本次下放和接收主体应认真做好人员培训、事项交接等工作,积极做好下放和接收审批事项的业务交流,确保本次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备案。下放后,接收主体对行使审批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依法履职,强化监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加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无故不履行、是否按要求备案等,可通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报告或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的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3号)、《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70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关于直接下放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关于直接下放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审批;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本次下放和接收主体应认真做好人员培训、事项交接等工作,积极做好下放和接收审批事项的业务交流,确保本次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备案。下放后,接收主体对行使审批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依法履职,强化监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加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无故不履行、是否按要求备案等,可通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报告或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的方案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70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办理,本厅不再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事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一)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本厅和接收主体应认真做好人员培训、事项交接等工作,积极做好下放和接收审批事项的业务交流,确保本次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备案。下放后,接收主体对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依法履职,强化监管。本机关将加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无故不履行、是否按要求备案等,可通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报告或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限期改正,对委托下放的项目,本机关有权依法纠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临时用地审批的方案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临时用地审批”下放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二)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要临时使用除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时用地审批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办理,本厅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事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一)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本厅和接收主体应认真做好人员培训、事项交接等工作,积极做好下放和接收审批事项的业务交流,确保本次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备案。下放后,接收主体对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依法履职,强化监管。本机关将加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无故不履行、是否按要求备案等,可通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报告或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限期改正,对委托下放的项目,本机关有权依法纠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的方案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入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摸底核实和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矿产资源勘查审批”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矿产资源勘查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矿产资源勘查新立、保留、注销登记审批;矿产资源勘查转让变更审批、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审批、变更勘查矿种审批。

(二)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勘查矿种不变、勘查范围不扩大及探矿权人不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延续登记审批(含上述探矿权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单位、探矿人地址)。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联网系统建立,开展相关培训后,自我厅下文实施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负责办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办负责编制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审批手册,明确审批条件和要求,监督指导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矿产资源延续登记审批,对各市审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牵头,审批办配合,对探矿权审批系统改进完善和维护,并指导市县有关人员操作。负责审批数据库管理和统计分析。

(三)加强业务培训,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对市级矿产资源勘查审批人员进行培训。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负责拟定矿产资源勘查延续登记委托下放文件,组织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延续后的探矿权勘查活动进行监管。



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的方案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入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摸底核实和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除国家授权和委托自治区审批发证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重要矿种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其中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下(小型且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除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规模为小型且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由设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采范围均位于本行政区内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延续、采矿权变更、采矿权转让及采矿权注销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为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除国家授权和委托自治区审批发证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重要矿种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办负责在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结果进行监督。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办负责对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和组织各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工作。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培训中心负责对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业务知识进行培训。



附件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精神,为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采矿权转让。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再办理由市、县级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二)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的采矿权,包括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使转让审批权,现下放由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审批发证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即“谁发证,谁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为下放和接收时间,已受理的由原受理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在采矿权转让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结果进行监督。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和组织各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采矿权转让的审批工作。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转让知识进行培训。

(四)在下放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或有必要收回审批权限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



附件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重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的方案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重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下放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重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建设项目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四)建设项目影响范围与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矿业权不重叠。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2013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发布起,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第七条  监管措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熟悉情况、掌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人员负责,做好上下衔接,不得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对申请人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

(二)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的地质勘查单位,要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开展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工作,并对提交的调查材料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如出具虚假调查、评估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其建设项目压覆调查评估工作资格。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按有关规范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对评审结论负责。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不定期的组织对各市审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的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西境内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涉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部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第七条  监管措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熟悉情况、掌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人员负责,做好上下衔接,不得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对申请人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要督促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组建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利用方案审批专家库,明确评估、审查专家的相关资质和要求。各市应将确定的评估专家库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查管理,严把质量关,专家审查组应根据方案的重点及评审专家的特长安排审查,原则上随机抽取专家,不能形成固定的专家组合;同一单位同时送交的2份以上的方案,不能由同一主审专家或同一专家组进行审查,以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行政审批办负责对各市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进行培训。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审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审批的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性质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第七条 监管措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熟悉情况、掌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人员负责,做好上下衔接,不得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对申请人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

(二)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审批前应征求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的意见。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审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充分发挥专家和群众积极性,对古生物化石保护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



附件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的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西境内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涉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部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第七条  监管措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熟悉情况、掌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人员负责,做好上下衔接,不得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对申请人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

(二)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前应组织专家踏勘、调查。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审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采集的钟乳石样品不得出售。



附件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方案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70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进一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总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安排,其用地预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放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第七条  监管措施

(一)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本厅和接收主体应做好人员培训、事项交接、流程梳理等工作,积极做好下放和接收审批事项的业务交流,确保本次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备案。本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后,接收主体对行使审批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依法履职,强化监管。本厅将加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看是否依法依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无故不履行,是否完善备案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进行整改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负责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部下放探矿权年检的方案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探矿权年检”进一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探矿权年检。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不再办理探矿权年检。

(二)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勘查区块范围均位于本行政区内以及跨市级行政区勘查项目的年检材料进行终审,签署年检结论,实地抽查,录入年检报备系统,汇总上报各市年检情况。

对于勘查范围跨市级行政区勘查项目探矿权年度检查材料由勘查发现矿产资源主要分布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未勘查发现矿产资源的,所跨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可受理)。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年检意见,做出年检结论,录入年检报备系统。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不再办理探矿权年检;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办负责在矿业权审批过程中对年检结果进行监督。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负责对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探矿权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和组织各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探矿权年检及报备工作,并组织对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探矿权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三)自治区国土资厅地质勘查处、审批办负责对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探矿权年检业务知识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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